案情:2008年5月,某實業(yè)集團(以下簡稱“實業(yè)集團”)與某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該建筑公司總承包實業(yè)集團的某商務大廈工程。隨后,建筑公司又與某鋼結構公司(以下簡稱“鋼結構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將該工程鋼結構部份分包給鋼結構公司施工。2009年4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鋼結構公司將鋼結構部分的工程結算書(3000萬元)送至建筑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建筑公司在該份結算書上加蓋公章后將其送至實業(yè)集團審核。但時過半年,實業(yè)集團仍沒有出具審核結果,鋼結構公司遂以建筑公司蓋過章的鋼結構工程結算書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分包工程款800萬元。
爭議焦點:加蓋建筑公司印章的鋼結構部分工程結算書能否作為原被告之間結算的依據?
原告訴稱:鋼結構公司送至建筑公司的結算書已經得到了建筑公司的認可,并予以蓋章確認,也就是說雙方對鋼結構工程的結算達成了一致,該結算書應當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的結算應當以實業(yè)集團審核后確定的造價為準。鋼結構公司是分包單位,不能直接與實業(yè)集團結算,只能通過總承包單位與實業(yè)集團結算,所以建筑公司在鋼結構工程結算書上蓋章只是為了替鋼結構公司向實業(yè)集團送結算書而已,該結算書并不能作為原被告之間的結算依據。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建筑公司蓋章的結算書能否作為原被告之間結算的依據。建筑公司辯稱其蓋章是為了替鋼結構公司向實業(yè)集團送結算書,并不是認可其結算,但分包合同中并沒有約定雙方結算以實業(yè)集團審核的結果為準,根據合同相對性,實業(yè)集團的審核結果不能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建筑公司在鋼結構公司報送的結算書上蓋章,就說明建筑公司認可了鋼結構工程的造價。法院據此判決建筑公司支付鋼結構公司分包工程款800萬元。
分析:本案所涉的問題是建筑行業(yè)普遍存在的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送上來的結算書進行蓋章并送建設單位審核的情況十分常見,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如果分包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分包工程造價以建設單位審核為準,那么施工總承包單位蓋章的行為容易被認定為認可了分包單位的結算,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也是這樣判的;相反,如果分包合同里明確約定分包工程造價以建設單位審核為準,則不存在這樣的風險。
啟示:對于分包單位報送的結算書,總承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出具相應的承諾書后方可蓋章。